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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誹謗前女友 男判賠15萬
作者: 錢小麥 日期: 2011.12.13  天氣:  心情: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6日電)

林姓男子與王姓女友分手後,涉嫌連續多次以簡訊誹謗女友,王女提告求償。

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林男足已損及女方名譽,今天判決賠償新台幣15萬元。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姓被告與王女於前年10月間協議分手後,兩人曾多次發生爭執

林男涉嫌連續多次以簡訊散播她濫交、得性病的內文,傳播對象為女方的同學、親友等

判決書表示,王女飽受精神折磨、名譽受損而提告,請求賠償50萬元

林姓被告則主張,因一時衝動而觸法,但認為王女求償金額過高

高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調查審理後認為,林姓被告傳送具誹謗內文的簡訊,已損及女方的名譽,判決賠償15萬元。

來源網址:http://tw.news.yahoo.com/%E8%AA%B9%E8%AC%97%E5%89%8D%E5%A5%B3%E5%8F%8B-%E7%94%B7%E5%88%A4%E8%B3%A015%E8%90%AC-040415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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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難免會有不甘心的情緒

但用這種做法來報復,絕對不是明智的舉動

我不知道如果今天男方簡訊上所說的都是千真萬確的事,法院會不會就判該男子無罪

但我覺得會判罰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而且做這種事情老實說也有失風度



如果我是當事人,除非我在權益上、身心上有受到甚麼損失及傷害

否則我覺得對方要分手就讓她走吧

哪怕只是個性不合,還是對方背著我亂搞,都一樣

雖說感情事,最好是好聚好散

但我覺得,既然分手,那麼對方的事也不再是我『該』去關心的

我並不是說分手了就好像一定得撕破臉變仇人

只是如果分手分得不乾淨,那就會像是藕斷絲連一樣,這對兩個人未來的情路都不是件好事

而如果兩個內心都對彼此依依不捨,那根本就不會走到分手一途

這種狀況最有可能就是發生在某一方
動不動就把分手二字掛嘴上,然後某一天就這麼....成真了

動不動就講分手的人,我覺得相當不成熟,而且這也很容易就真的導致一段感情就此夭折

OK,講遠了

分手後依舊可以是朋友,這個論點我贊成

但前提是
雙方分手的原因不是誰虧欠(背叛)了誰,以及雙方對彼此都沒有殘留朋友以外的感情才成立



或許,對方真的是一個很爛的人

是一個玩弄女人感情的人渣,或是一個人盡可夫的蕩婦

這種人,老實說我也不會做甚麼大動作的報復

不是我不會生氣,大多時候是我懶得去報復

(但也不是說我絕對不會報復...只是我的原則是除非我有絕對的把握,否則我不會輕易出手)

為了這種人而賠上(或說浪費)自己的金錢、時間甚至資源,我覺得並不值得

不管是當作前輩子欠他的這輩子還清了,還是上一次當學一次教訓,基本上我會就這樣算了

況且往另外一個方面去想

跟這種爛人交往,最後還能全身而退的跟她分手劃清界線,也算是老天恩寵了



不管在感情上也好,在人際關係上也好,在工作上也好

我覺得結束了,就不用去強求

盡自己所能地做到好聚好散,在每個當下做到無愧於心,只要對方沒有侵犯到我的
身心及權利

那麼剩下的,就隨它去吧

畢竟那已經不是自己所能掌控的了,不是嗎?

比起抱怨上一個情人有多差,抱怨上一份工作有多爛,抱怨上一個朋友有多糟

我認為檢討自己在未來怎麼避免讓這樣的畫面不再重演,更加有意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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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26 13:08
她, 51歲,宜蘭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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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2-22 13:11
她, 51歲,宜蘭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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