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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揚帆漂泊 日期: 2010.12.15  天氣:  心情:
取自蘋果日報2010年12月15日星期三

A3版面左下角.

潘女創動保社.學弟妹讚有愛心.


我個人認為誇張 : 

當報導當時.新聞媒體電詢潘女.潘女對捐出處有猶疑

然後.才又把自己創立的動保社.拿出來搬上檯面.

據警察局.現場警察說遺失皮包的李婦曾表示 : 本身家境不好.

引用自蘋果日報 . A3網友意見中 . 貴學校系主任認為

                                劫貧濟狗是愛心的表現?

潘女友人 . 指李婦電話中允諾要給一半酬謝 

台灣有一據傳統話.  先購巴豆 . 加購虎奏

我想.那位友人要是掉了2萬1..會笨到說要給對方一半嗎.

這麼笨的話都拿出來說....我個人覺得.有可能...


而且收據..我個人認為時間性.學校社團機構.收據第一時間在誰身上

是學生嗎.

是事情爆發了.才快找出張收據來嗎.

這種種時間上問題.及對話當中.

個人淺見我比較相信李姓婦人.我比較不相信狗狗.

因為人的生命在常理上應該比一隻狗的生命價值高









基於部分朋友說.常常有網路聚會遇到鹹豬手


我順便把條款轉PO上來 


性騷擾防治法(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取自網路.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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