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蘋果日報2010年12月15日星期三 A3版面左下角. 潘女創動保社.學弟妹讚有愛心. 我個人認為誇張 : 當報導當時.新聞媒體電詢潘女.潘女對捐出處有猶疑 然後.才又把自己創立的動保社.拿出來搬上檯面. 據警察局.現場警察說遺失皮包的李婦曾表示 : 本身家境不好. 引用自蘋果日報 . A3網友意見中 . 貴學校系主任認為 劫貧濟狗是愛心的表現? 潘女友人 . 指李婦電話中允諾要給一半酬謝 台灣有一據傳統話. 先購巴豆 . 加購虎奏 我想.那位友人要是掉了2萬1..會笨到說要給對方一半嗎. 這麼笨的話都拿出來說....我個人覺得.有可能... 而且收據..我個人認為時間性.學校社團機構.收據第一時間在誰身上 是學生嗎. 是事情爆發了.才快找出張收據來嗎. 這種種時間上問題.及對話當中. 個人淺見我比較相信李姓婦人.我比較不相信狗狗. 因為人的生命在常理上應該比一隻狗的生命價值高 基於部分朋友說.常常有網路聚會遇到鹹豬手 我順便把條款轉PO上來 性騷擾防治法(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取自網路.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