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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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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7/04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10.07.04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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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網友問的問題: 我認為ECFA是性質未定..理由簡短說明如下: 依釋字329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在一個中國架構之下,並非是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之書面協定,所以排除是條約的性質,所以兩岸之間的協議並不是所謂的條約,至於是何法律性質?也沒有案例可以依循,應該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規範做合理推定。因為這是在迴避國與國之間的協定的問題,所以才稱為兩岸的協議,兩岸協議要怎麼處理?怎麼定位?各說各話... 「行政協定」之性質,僅經行政院批准,無須經立法院議決者,其位階應低於法律。兩岸間的自由貿易協定ECFA牽涉重大,且不易更改,外觀上類似條約,可是還不到條約的位階,如果與他國簽定FTA就是屬於條約,ECFA也非行政協定或是行政命令,因他太重要了,我認為他是介於條約與行政命令間的性質,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協議,我認為目前還無法明確確立其法律性質,但仍應經立法院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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