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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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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2/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2.02  天氣:  心情:
八十幾歲的金融土匪兼通緝犯,大鬧新加坡機場,在地上打滾?b-(

官商勾結,掏空幾百億,甚至上千億元,再用國家的公帑填補的力霸和東森王又曾家族,無恥!
X(:-L:-S
借據並非契約要件,卻能當證據!

債務人借錢後簽發支票後卻跳票的民事訴訟,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傳統訴訟標的理論,乃以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為訴訟標的)有兩個,就是所謂的請求權競合--票據法上的票據債權和
票據的原因關係--民法的消費借貸契約

但支票債權已超過一年,時效消滅,乃以消費借貸契約為請求權基礎

當然,若法院以支票債權為請求權基礎,做判決的依據.那麼,原告提出被告親筆簽名和蓋章的支票和退票理由單的影本和正本,法律上的證據就已綽綽有餘了!根本不需要再有其他證據!法院就不該再問,還有其他證據嗎?

不過,法院既然判你勝訴,不需要,理論上也不能提起上訴.畢竟,法院的判決主文和起訴狀原告訴之聲明一模一樣,也就是原告勝訴

至於,若以消費借貸契約為請求權基礎,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原告的舉證責任和消費借貸契約--乃要物契約,但仍不以書面為必要等法律理由和依據,已告訴過妳!>: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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