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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柯痞律師不專業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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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1/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柯痞律師不專業 日期: 2007.01.13  天氣:  心情:
巧克力妨害自由可要求國賠>:D<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6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7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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