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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2/2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2.27  天氣:  心情:
犯罪後毫無悔意,趙建銘被判有期徒刑6年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之動機、目的
...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10.犯罪後之態度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2.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10之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喪失前3款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
5.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20條第1項...或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者
>:D<
支持張熙懷,周占春等司法官!%%-%%-%%-

民進黨立委抹紅,無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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