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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2/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2.23  天氣:  心情:
欠債會被拘提或限制出境?

強制執行法第22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1.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2.顯有逃匿之虞者
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5.違反第20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
法律有共通的原理和原則,就算行政執行法沒規定,也可以類推適用上開法條

因此,就算因債務被ㄧ行政執行法限制出境,只要立刻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法院就要解除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了!

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1.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2.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3.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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