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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1/0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1.04  天氣:  心情:
一條圍巾10萬元!:O

貪污犯吳淑珍買一條圍巾10萬元,一件毛衣6,7萬元,還分別花1百多萬和數十萬元
購買鑽表或珠寶等,再用該發票申報國務機要費,由全民埋單!

貪腐家庭吃香喝辣,穿金戴銀;無辜百姓燒炭上吊,哀鴻遍野!

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
第一項...

若今天的刑事被告不是吳淑珍 而是一般官員 檢察官早就大肆搜索被告的住居所
和辦公處所,向法院聲請羈押了!

:-$陳水扁不只觸犯貪污罪,偽造文書罪,更包括教唆偽證罪!

陳致中,陳幸妤和趙建銘私人消費的發票--買法律書,童書,吃三井宴,讓阿騙去申報
國務機要費,也算貪污罪的共同正犯,
他們還涉及偽證罪!

對陳瑞仁的表現,雖不盡滿意,但仍值得喝采和鼓勵!=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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