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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0/1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0.11  天氣:  心情:
罷免護貪挺扁,沒是非,剝奪人民行使總統罷免權的立委!

憲法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5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
1.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
2...

第70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3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
...

第74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3%以上.
前項...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有直接選舉總統的權力!卻不能直接罷免貪腐無能的陳水扁,顯然違反憲法國民主權原理!

如今,間接罷免權還被護貪挺扁的民進黨立委剝奪!:-S

所以,:-$先罷免他們吧--特別是昨天毆人的暴力立委林國慶,吳秉叡等!

陳水扁昨天惱羞成怒,發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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