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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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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0/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0.05  天氣:  心情:
祝大家中秋節快樂!@};-@};-@};-[-o<[-o<[-o<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1.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2.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不起訴處分 屬於司法處分 有確定的效力(特別是檢察官以被告沒犯罪嫌疑,予以不起訴處分,原則上有確定被告沒有犯罪的確定力,除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條之事由,否則檢察官不得對同一被告的同一犯罪事實再行起訴)檢察官需附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例如被告為何沒有犯罪嫌疑的理由,並通知告訴人和告發人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原則上得於7日內聲請再議!

以行政簽結的方式,終結他字號的刑事案件,沒有確定力,檢察官也不用寫不起訴處分書

政黨輪替,民意壓力夠大或檢察長換人後,隨時可以再加以偵查,並起訴sogo案的吳淑珍,黃芳彥和陳哲男!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X(:-L:-S
譴責高雄的葉菊蘭和台南縣的蘇煥智!
侵害人民的自由!

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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