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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5/1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5.10  天氣:  心情:
卡奴為了還錢 販賣LV皮包的贗品 不要一錯再錯!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1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2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3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成為卡奴 若不是因為要養家活口等不得已因素 那麼要先反躬自省

:-$已經被警察查獲 移送法辦了 不要再販賣假的LV等仿冒商品 否則會被論以刑法的連續犯 得加重其刑到1/2 警察當然可能為了績效 再度到你家搜索

懸厓勒馬 迷途知返 以免再回頭已是百年身!

%%-%%-%%-一個人不會因為擁有名牌貨 他的人格和生命就變得偉大或更有價值!

不要成為名牌的奴隸!
建立自獨特的人生品牌和價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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