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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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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3/0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3.04 天氣:
心情:
:-$想諮詢法律?
想諮詢法律 就直接留言提問 但我無法承諾(也沒義務或責任)答覆你[-X不用留言或在禮物訊息問 可否問法律問題 因為問的人太多(我留言版上約有1/10) 我答覆過的人 屈指難數
>:D<歡迎上網洽免費的法律服務基金會(通常他們只簡單答覆 不附法條依據 因為他們要生活 也想賺你的錢$-))或找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網友(其實 只要法律系畢業 一般而言 他們都能答覆你)或各大學(有法律系)的法律服務社
一直免費答覆網友問題的獨孤求敗(比較想教法律知識;也願免費幫窮人撰寫司法書狀或處理法律案件) 也想淡出江湖!<):)
想立遺囑?之1
民法第1192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1193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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