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3/0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3/05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03/0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3.04  天氣:  心情:
:-$想諮詢法律?

想諮詢法律 就直接留言提問 但我無法承諾(也沒義務或責任)答覆你[-X不用留言或在禮物訊息問 可否問法律問題 因為問的人太多(我留言版上約有1/10) 我答覆過的人 屈指難數

>:D<歡迎上網洽免費的法律服務基金會(通常他們只簡單答覆 不附法條依據 因為他們要生活 也想賺你的錢$-))或找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網友(其實 只要法律系畢業 一般而言 他們都能答覆你)或各大學(有法律系)的法律服務社

一直免費答覆網友問題的獨孤求敗(比較想教法律知識;也願免費幫窮人撰寫司法書狀或處理法律案件) 也想淡出江湖!<):)

想立遺囑?之1

民法第1192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1193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標籤:
瀏覽次數:291    人氣指數:291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03/0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3/05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