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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2/2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2.27  天氣:  心情:
想立遺囑?

民法第1186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囑
5 口授遺囑

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1191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搞統獨?X(:-L:-S

先解決人民的失業 卡奴 全家燒碳自殺 動輒缺水等民生問題
把你從高捷弊案吃的50億元吐出來

之後:-$再來搞統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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