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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2/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4.02.16  天氣:  心情:
一不小心 你也可能變成通緝犯

根據Tvbs的第一次民意調查 相信通緝犯陳由豪說的話的有百分之36
而相信變來變去 格局狹小的扁政府說的 只有百分之24
陳由豪是經濟通緝犯 他"債留台灣 錢進大陸" 該嚴厲予以譴責

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
倘拘提不到 或傳票無法送達 則法院或檢察署就可能認為你逃亡或藏匿
因而對你發布通緝(同法第84條以下) 你就成為通緝犯ㄌ

之前曾碰到一個案例 當事人因債務人欠債不還 雙方一陣爭執
後 債務人反而對債權人提出傷害罪的告訴(刑法第277條第1項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案件在偵查 審理中
被告搬家 但疏忽未變更戶籍地 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前段陳明
住 居所變更 以致法院傳票送達不到 法官誤以為被告已逃匿 因而發布通緝
他就"莫名其妙"地成為通緝犯ㄌ

"通緝犯"真的那麼可怕 一定罄竹難書 鐵定有犯罪嗎?
本案被告 最後被判無罪確定

所以 遇到法律案件 要小心應對 不然
一不小心 可能成為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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