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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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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1/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1.20  天氣:  心情:
問法律問題的人真的很多

法官科處被告刑罰時,除非被告係自首(依現行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等法定的特別情形外,係依第57條審酌

刑法第57條(新修正的條文,今年7月1日施行,和現行條文大同小異)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犯罪後之態度

大麻 係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的第二級毒品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同條例第4條
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2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o<[-o<[-o<先暫時答覆妳這樣!比妳先問法律問題的屈指難數,像前篇的答覆,雖然她幾個月前就表示很急

但重罪罪證明確遭法院羈押的案件,急也沒用!#-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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