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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12/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12.16  天氣:  心情:
不懂法律,害了兩條命

「如果我知道妨害家庭、妨害性自主罪是公訴罪,就不會這麼衝動殺了她們」雙屍命案主嫌郭律佑以為付了十萬元,與陳姓女友父親和解就沒事,接到法院傳票,以為被騙,才下毒手.

:-$如果你交了小男友或小女友,請注意!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兩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就算兩情相悅,若你的小男(女)友未滿16歲,請[-X勿與他們發生性行為(以身相許),否則可是要負刑事責任(吃上官司)的喔!

此外,前述犯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一般人都誤稱為公訴罪,其實就算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刑法第277條的過失傷害罪,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的誹謗罪等,被害人也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也能提起公訴)

就算雙方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也[-X不得撤回刑事告訴!亦即,法院仍會對你論罪科刑,但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會從輕量刑而已!

:-$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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