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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陳菊不夠格!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20.06.29 天氣:
心情:
陳菊不夠格
--陳菊沒品 人民唾棄!
當監察院長?人品低劣 充滿爭議 不夠格啦!
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
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另外,
監察法第15條規定: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
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法第19條也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
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
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
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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