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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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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5/0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5.06  天氣:  心情:
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犯罪構成要件是

無故 利用工具或設備
窺視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

無故
以錄音 照相 錄影或電磁紀錄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之罰金

因此 公司於上班時間 裝麥克風收音 如果有正當理由
例如 為防止員工偷懶等等--- 或許不會構成上開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至於 是否侵犯隱私權 仍有疑問

或許妳可以考慮向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委會申訴
%%-%%-%%-

關心一個人 有時候 是要付諸行動的
默默關心 對方並不知道 也無法感受到 特別是他需要幫助或安慰時 一通電話或一張卡片 就能注入一股暖流甚至能挽救一條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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