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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5/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5.02  天氣:  心情:
有雙重國籍 要辦理離婚 先辦台灣還是美國?

應該看妳主要待在哪個國家--妳的生活重心在哪個國家
就先辦哪裡

台灣有關離婚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 不一定判給有工作的父親

而是根據子女的年齡 性別 人數 健康 子女的意願 人格發展需要 父母的年齡 職業 品行 健康情形 經濟能力 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請自行參照民法第1055條之1) 離婚後的財產關係(民法第1058條 第1040條 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法律---等等 已漸趨公平了 許多男尊女卑 對女性不公平的法律條文 已漸漸被修改以及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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