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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官民選 二、陪審團制度
作者: 金建果 日期: 2016.08.11  天氣:  心情:
黃悅仁
8 小時 ·

美國兩項機制 一、法官民選 二、陪審團制度 使司法接近人民!

一 大部份州的法官是民選,有任期,人民有權罷免或不同意續任

二 陪審團制度,不論刑事,民事訴訟,被告都有陪審團審判權利

法官民選,也即對人民負責,其能力與公正性受人民監督,

陪審團制度是獨立宣言的訴求,之後列為憲法保障的權利,

大陪審團決定檢察官是否有足夠證據可以對被告起訴,

小陪審團則負責決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審團依證據定罪,

免於受腐化恐龍法官「自由心證」,或偏激檢察官濫訴之害。

美國法學教育七年,考取律師,有實務歷練,才獲考慮出任法官

台灣法律系只四年,高考及格,經「黨國體制」訓練,便可任法官

其獨立人格、思考與判斷能力便相對薄弱,人民又沒有約制機制

台灣司法 不 是 皇后貞操, 是 爛 梨 子 裝 蘋 果!

台灣司法 不 是 公平正義, 司 法 是 野 蠻 權 力!

司法,就是這麼【偽大】, 權 力 的 野 蠻 !

司法沒有公平、正義, 政治就可以黑箱、獨裁!

【偽善,敗家】的政府,是統治、剝削人民!

應 該 透 明 的, 是 政 府, 不 是 人 民!

人民是主人 《 政府各單位預算書,完整、公開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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