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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4/1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柯痞律師不專業 日期: 2005.04.19  天氣:  心情:
"用大鎖重銼後腦杓,造成腦震盪及多處傷口"至少會構成刑法第278條第3項的重傷未遂罪 刑法第278條第一項之重傷罪 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26條本文)

無論是重傷罪或重傷未遂罪 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 就算被害人不提告訴 司法警察或檢察官 知有犯罪嫌疑 還是要主動辦案 檢察官並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以下)

"從醫院回到家他卻與男友在門口並且要求和解,當天身體情況未恢復,意識不是非常清楚,加上本來就正在接受憂鬱症治療,也因為這件事不斷發病,請他們離開他們卻堅持要簽下才肯走.只好寫下和解書"

如果是使用強暴或脅迫的手段 逼人簽下和解解書 則又構成刑法第304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屬於刑法第26章的妨害自由罪章)

因而簽下的和解書--屬於被脅迫而為意思表思(民法第92條第1項) 表意人得撤銷意思表示

就算在自由意志下簽的和解書 因重傷未遂罪 是非告訴乃論罪 如前所述 被害人(當然可以提出告訴)就算沒提告 檢警還是可以主動偵辦

把自己的名子寫錯一字 沒有偽造或變造文書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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