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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4/1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4.15  天氣:  心情:
"女方家長不滿表示已有男女親密關係要求分手費三十萬,舍弟私下匯錢並未告知家人,也沒收據證明。之後女方要求再給復合機會,而在此期間舊事重演,近日發現舍弟分手心意已決,女方家長甚至出面要求公證結婚以示負責,否則往後以半數薪水養一輩子。"

雙方妳情我願 發生關係 而且都是成年人 並沒有所謂受害人或加害人 因此 要求分手費 顯然於法無據 更是貽笑大方 滑天下之大稽

私下匯錢 應該有匯款單據--銀行或金融單位 在一定時間內 應該有相關單據 可以調查

他們簡直就像吸血鬼>:)>:)>:).流氓 想揩油 真令人髮指X(X(X(:-L:-L:-L

要求公證結婚 更是於法無據 婚姻或婚約 要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意思表思自由)

"否則 以半數薪水養一輩子"?就算是夫妻 也是互相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1) 而且有一定的法律要件--不能維持生活 沒有謀生的能力(民法第1117條第1項)

而非單方面 也非無條件扶養對方一輩子

必要時 可以向對方 提出刑法第346條第1項的恐嚇取財罪(如果有相關證人或物證)的刑事告訴

或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要求停止上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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