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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憲且威權的促轉會
作者: yc 日期: 2018.06.01  天氣:  心情:
.
促轉會在各界質疑違憲且威權的聲浪中
仍舊硬是掛牌正式成立 !!
一個喧鬧紛擾多年
其實只是被用來操弄選舉的事件
其結果只是製造了社會對立仇恨不安
真正的正義在哪裡 ??!!
而自民黨上任以來的種種濫權霸行
已引發民怨沸騰憤慨不平
再看促轉條例中的無上授權
這樣的促轉會
豈不是任小人橫行挾私怨報復
只會造成更多的仇恨對立
何能如其所言促進社會和諧 ??!!
促轉會真正該促轉的公平正義
應是先自
菜政府民黨自己本身開始吧 ??!!


.


違憲的促轉法制 製造社會仇恨
-- 聯合報 民意論壇 / 林憲同律師

促轉條例是違憲立法,
促轉法制將掀起統獨大對決。
促轉條例創設違憲的
「威權統治時期」暨
對蔣公父子及黃埔軍人的凌辱,
這是在製造更深的社會仇恨。

促轉條例創設
民國卅四年八月十五日到
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是「威權統治時期」,
這是明顯違憲。
上開四十七年橫跨
訓政、行憲、戒嚴、動員戡亂時期
及李登輝繼位總統的四年十個月;
做為上開期間施政基礎的
訓政時期約法、
憲法及戒嚴法與臨時條款,
如何竟會構成「威權統治」?
「威權統治時期」
是沒有憲法基礎的違憲用語,
自屬無效。

本條例針對「轉型正義」四字
未做用語定義;
這個空泛概念不能做為立法標的。
本條例創設空泛名詞,
等於概括授權政府
可毫無法治界線去做獨裁認定,
這違背民主憲政體制
及法治國家原則;
也違背主權在民的立憲原則
而構成整個促轉條例的無效!

抑有甚者,
「轉型正義」
係襲用德國統一後的新憲政概念而來,
這是套用外來概念
而錯誤植栽成為立法標的。
德國是因二戰遭到
蘇聯及美英法四個外來國家的割裂統治,
德國統一後才有轉型正義之訴求。
反之,
台灣是中華民國於卅四年十月廿五日
對日廢約及光復收回的國家領土;
小英政府焉能
割裂國家主權統治行為一致性原則,
而對台灣人民創設所謂
轉型正義的立法理由?

其次,
促轉條例第二條
指明五種轉型正義事項,
其中第五種所謂
「『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等於是立法院對行政院
毫無憲法界限的空白授權。
本項空白授權,
自應準用民法第二四六條
「『給付標的』
自始客觀不存在而應歸於無效」。

其餘四種轉型正義事項,
則已有現行法律或法制可供適用,
根本不必重複立法:
一是開放政治檔案已有檔案法;
二是不當黨產處理已有黨產法
(是否單一對付國民黨而應構成違憲?
另做他論);
三是平復司法不法或
還原歷史真相已有二二八條例、
叛亂匪諜條例及
民刑訴訟法制可供適用;
四稱「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
則是單純歸屬中央或
地方政府(包括各級學校)行政職權,
根本不必立法授權行之。
以上五種促轉事項既屬徒托空言,
焉用疊架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雖又加稱
「促進社會和解」云云,
這是形同狗尾續貂。
本條例甫一通過
就見台獨人士額手稱賀奔相走告,
將要剷除中正紀念堂、慈湖頭寮靈寢
或將磨刀霍霍追究當年
任職警總、調查局、情治單位的
黃埔軍人,甚至學校教官。
這不就是小英政府
被台獨脅持立法下製造的社會仇恨嗎?
哪來促進社會和解?
本條例等於空白授權任何
想要挾怨報復
蔣氏家族、黃埔軍人或外省族群的人,
可公然對已死之人鞭屍,
對尚存之人清算鬥爭?
本條例裂解社會暨促轉會
即將主導統獨大對決,
全民姑且拭目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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