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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3/2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3.28  天氣:  心情:
網路購物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的郵購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參照同法第二條 第10款 第11款的法律定義
郵購買賣
以廣播 電視 電話 傳真 型錄 報紙 雜誌 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使消費者
未能檢視商品(參考民法第356條買受人之從速檢查通知義務)
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
未經邀約(消費者處於被動地位)
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
所為之買賣

因此 有人上門推銷的 算是訪問買賣

至於妳主動到專櫃去買的 也有相當的時間 可以對所購買的物品 加以檢查 應該不算訪問買賣

儘管如此 出賣人仍然
要負物之瑕疵膽保責任和權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符合法律規定時 買受人(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請參照民法第359條等規定)
@};-@};-@};-[-X[-X[-X

Don't judge a person by his appearence.
我可是雄辯滔滔 辯才無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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