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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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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3/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5.03.16 天氣:
心情:
"我家樓上有個惡鄰居 因為房子年代久遠 所以當樓上水洗地板時 我家的客廳就會下雨
已經告訴他有這種情形 並請他用拖地的方式 結果他更故意的水洗地板 造成我家困擾 物品受損
這種事情 有辦法用法律或什麼的方式制止他這樣的行為嗎?"
@};-@};-@};-
權利之行使 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濫用禁止之原則)
行使權利 履行義務 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信原則 乃民法的帝王條款)
因此 可以用拖地的方式 達到清潔地板的目的 卻故意用大量的水來沖洗地板 讓水滲入妳家的天花板 以造成妳家物品的毀損 顯然違反上開法律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以及誠信原則
因而 造成妳家物品的毀損--構成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 以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可以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 可以發存證信函給該惡鄰居 要求她停止該不當行為 否則 將對他提出毀損罪(係告訴乃論的罪--刑法第357條)的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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