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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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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5/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4.05.23  天氣:  心情:
重要的法律知識(3)

證據 才能保障自己 此外 要付出旁大金額時(例如買車子 房子---等 務必要慎重其事 因為用合法的手段 把錢要回來 可能費時經年累月 請對方簽本票的方式會節省一些法律程序 很快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依票據法第123條 倘債務人(本票發票人)欠債不還 妳可以該本票(注意依票據法第22條第一項應自到期日 見票即付的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定(票據法第123條)

不需經過訴訟程序 即可以該本票執行的裁定為執行名義 對債務人的財產(包括動產 不動產 或其他財產--例如對債務人的薪資加以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之一) 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本票應記載的事項(絕對應記載事項) 市面上 一般都用印刷好的本票 妳收到本票時 一定要注意 務必請發票人 記載發票日 不然 該本票係為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 此時 只能以本票的原因關係--當事人之所以授受票據的原因 例如消費借貸--民法第四七四條 買賣--民法第三四五條 保證--民法第七三九條 在直接前後手之間 以民法上的法律關係主張 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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