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4/05/17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4/05/19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4/05/1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4.05.18  天氣:  心情:
重要的法律知識(2)

原則上不保護在權利上的睡眠者 先簡單講 譬如 錢借人家太久 沒有要 工作報酬 一直沒跟老闆要 時效消滅 可能要不到(對造可主張時效消滅的抗辯) 取得時效及除斥期間 我改天當面告訴妳 另外 如前述之例 張三被車撞傷 可要求民事賠償 張三應該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請求(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

而要求國家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 ) 請求權人應該自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請求 此外 法律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 (這是我常向當事人及朋友講的話) 特別是有關證據方面 法庭原則上講求的是證據 民事法上有一句諺語" 舉證責任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未能盡舉證責任 官司會輸掉 刑事法上 亦復如此 沒有證據 檢察官只能以犯罪嫌疑不足 為不起訴處分 無法提起公訴 法官亦只能為被告無罪的判決

所以 妳繳費 付租金或借錢給人家時 若金額龐大 或與對方不熟 務必要拿收據及借據 (人與人交往當然要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 妳不可能借一千元給好朋友 也要叫他寫借據 他不跟妳翻臉才怪 但"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無" 適時地保有
標籤:
瀏覽次數:340    人氣指數:340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4/05/17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4/05/19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