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4/05/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4/05/11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4/05/1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4.05.10  天氣:  心情:
法庭原則上講求的是證據 尤其是被告否認(在刑事犯罪 就算被告承認 被告的自白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因此仍需要其他證據)

民事上 則採辯論主義 只要被告認諾(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意即承認他欠妳錢 就算沒有任何借據及簽本票等物證和人證 妳還是勝訴 否則他否認欠妳錢 則民事上有一句諺語"舉證責任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此時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欠錢 若妳無法舉證讓法官相信被告欠妳錢 那麼 妳會受敗訴判決

因此 若他不否認欠妳錢 當然沒問題 若他否認向妳借款 並否認借據上的簽名是他的 而妳又沒有其他相關證人證明借據是他簽的 或其他匯款證明 此際 就需要筆跡鑑定 鑑定結果是他的筆跡 當然 妳會勝訴 否則 妳會敗訴

還有 教妳一個秘訣 就算對方蓋章也沒用 他可以否認印章是他蓋的 現在哪一枚印章不是用電腦顆的 都是大同小異 甚至一模一樣 如果當初有請他蓋指印 他就不容易否認 指紋應該是沒有完全相同的 蓋指印比蓋印章 更不易被否認 更有證據力

不要太悲觀 還可以先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
標籤:
瀏覽次數:355    人氣指數:355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4/05/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4/05/11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