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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車上有聽CD者一定要知道的訊息
作者: 幽默豪邁&風趣莫愁 日期: 2010.09.08  天氣:  心情:
車上有聽CD者一定要知道的訊息!

持有盜版 CD的人一定要看,尤其車上撥放音樂時如果有開車的人 , 就請看一看吧!!

總之就是說 ..... 遇到臨檢時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 CD 就對了啦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 CD

八月份起已經陸續在道路上漸進取締中

請大家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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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告訴大家!在下有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

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 CD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他們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 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歹歹,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我有一位律師朋友陳述;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記得要堅持不給看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哈哈哈哈------錯!妳會活得好好的!依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這條刑責

當警方問你光碟從哪來的?首先你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你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你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你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2.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不然就會(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得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不然就會(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以及第 87 條第 2 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

4.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不然就會 (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以及第 87 條第 5 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2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不然就會 ( 違反第 92 款非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處3年以下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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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9-08 23:06
她, 54歲,高雄市,金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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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08 06:32
她, 58歲,花蓮縣,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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